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10号 2020-02-08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尽快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保障企业复工用工,现就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含2020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即可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政策。 支付能力的计算公式:(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020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2019年支出合计-2019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支出)*12. 二、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认定 受疫情影响企业具体范围对象由失业保险统筹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待遇发放的基础上,根据本统筹区稳岗返还可用资金规模、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综合确定,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倾斜,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文体旅游业等。 统筹地区稳岗返还可用资金规模=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020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 三、关于裁员率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的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四、关于稳岗返还标准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统筹区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数执行。具体返还月数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关于资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精准做好资金测算,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加强运行监测、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统筹考虑稳岗返还两项政策的支出额度。要加强资金使用内部监管,健全监督机制,严防冒领、骗取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1.提高经办效率。各地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系统内部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企业资格条件进行比对核实,减少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门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全面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位。 2.加快工作进度。确保3月10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政策基本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最晚不得迟于3月底。省级相关部门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返还政策落地情况进行每周督报,并适时开展督查。 3.确保精准帮扶。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政策,一户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下列企业不得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1.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 2.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的。 (此件不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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