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7]90号 2017-12-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唐守信点评——
1.对条文的理解 对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强调是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如果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2.条文出台的背景 此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有过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又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与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尽管在法律上有区别,但其经济实质是相同的。 为了平衡购买与租赁的税收政策,解决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税收政策的空白,减少税收争议,降低税收政策执行风险,出台此条文是非常有必要的。 3.一点期望 此条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该事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文件没有明确,希望权威机关能予以明确。 东方税语点评——
关注一下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起,之前会存在个别地区执行与本规定有差异的,之前的按各地区执行口径来执行。 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但90号文中没有提到租入无形资产的事,除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外的无形资产没有明确,比如租入土地使用权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呢?需要后续政策给予明确。 杨泳点评——
问题1:对于文件所述的“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如何界定租入的物品是固定资产?是看租入的物品在出租方会计核算是否计入了“固资资产”科目来界定,还是承租方以自已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问题: A公司是一家经营出售、出租办公桌椅的企业,对外出租的办公桌椅一套价值在5000元以上,A公司在账上按“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单套价值5000元以下的就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B公司是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业务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考虑资金问题暂向A公司租进办公桌椅,既有5000元一套,也有1000元一套的,租进年限2年。B公司判定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单价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2月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那么B公司租进办公桌椅支付租赁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要从出租方来界定租进来的办公桌椅哪些是固定资产,哪些是低值易耗品区别对待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二、属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即可按照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而无需考虑出租方会计核算是否计入“固资资产”科目。 问题2:租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那么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比照租入的不动产政策执行? 答: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改造发生费用的进项税额比照租入不动产抵扣政策执行,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险言税语——
本条在中央税法层面作了明确。之所以对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给以自持相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在于维持增值税中性。从资产使用权视角来看,租赁即资产的分期付款,增值税不应差别对待导致税收因素影响市场的经营投资决策。 这里未提及无形资产问题,如取得技术专利许可、租入土地使用权等。其中,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租入土地使用权在增值税上即作为租入不动产处理,因此应同样适用本政策。 正坤财税——
这一条政策实际上是将36号文27条做了扩充,哪怕是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共用于两类业务的,也不需要再分摊抵扣,比照购入资产进项全部抵扣。从此以后,房租发票,建筑企业租入施工机械都不需要分摊抵扣。
胡海义点评—— 笔者12月中旬去企业翻阅凭证时,发现航空退票费业务没有统一口径,每家开票都不同,网上查询发现各地官方解读也不同: 1、厦门国税口径: 13、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逾期票证收入和退票费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鉴于退票费是乘客因申请退票而被收取的手续费或违约金,航空公司并未向退票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退票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 2、甘肃国税口径 问:在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后,发生的机票退票而收取的退票费用,航空公司只提供其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拒绝提供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于机票是和航空公司直接购买的,发生退票时,因运输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行为,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航空公司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作为入账凭证。 3、四川国税口径 标题:关于航空公司退票手续费不开发票情况咨询 受理编号:jzxx17092111358 内容:企业人员购买机票由于行程改变,产生一定了的退票费用,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退票费用不开具发票,只提供收费单,对于此情况,企业是否能将收费单作为报销凭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而航空公司也拒不开票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咨询人:李WX 时间:2017-09-21 答复内容:网友“李WX”:来信收悉。目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而退票费用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你可以就退票费用向航空公司索要发票,如对方拒开发票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 回复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时间:2017-10-20 那我们看看实操中有关航空退票费发票开具情况: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电子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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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问题描述: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口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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