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25
摘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效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试点进行“双扩围”:试点地区由西安市扩大到全省,试点行业由6个扩大到9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5月1日起,购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在陕西省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线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一)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二)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三)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四)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五)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六)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39);

  (七)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九)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购方取得的上述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六)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七)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八)购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国税”、“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定期)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并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全年不超过2次。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方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三、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二次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奖金兑付

  即时开奖,所中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

  二次开奖,所中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国税部门完成兑奖核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核无误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兑付奖金。

  中奖者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五、其他事项

  (一)由于服务器流量限制,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方拒绝向购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销方纳税人应在线开具发票,以提升参与有奖发票的用户体验度。

  (四)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污损毁坏发票原件以及其他各类无效发票不予兑奖。

  (五)中奖者应当如实提交上述兑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办理兑奖事宜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七)中奖者兑奖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摇奖的,一经核实,违规者将被纳入有奖发票黑名单库。

  (九)此前的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解释权归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所有。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