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6月15日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规定失效。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条款废止]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