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 我省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上下限比例如下:
第五条 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内容延续《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并将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补充新增为制定依据。 第二条内容延续“原《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并该条及“原《办法》”中有关“地方税务机关”修订为“税务机关”。 第三条将“原《办法》”第三条中的我省核定比例(附表一)内容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将“原《办法》”第三条中的我省核定比例(附表一)以外的内容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内容,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的规定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内容,将“原《办法》”第七条施行时间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并相应修改施行时间。 此外,将“原《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删除。其中:第四、第五条内容在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中已有明确;第六条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文已全文废止。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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