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6.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12.5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9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6.92%)。其中:增值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11.6%)。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应税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适用税额计征。 三、纳税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各税种依法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由于税务机构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的内容需进行调整修改后重新制定和发布。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对应税房产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确定以月租金收入3万元为标准分档确定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产市场供给结构的改善,我们以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为标准分二档确定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1.2%,个人租赁商铺或其他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2%,综合房产税、印花税的征收率最终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四、为何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核定征收?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差别化税率,不同等级的土地和单位税额标准差别较大,为充分体现该税种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统一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何有不同的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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