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盐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12日
盐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纳税人 |
区县税务机关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5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盐地税规[2011]5号 2011-9-6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公告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劳务(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门临开票的个人所得税按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的通知》(盐地税发[2009]100号)中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调整为:对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按工程收入总额的1.4%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各类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的0.8%预扣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的个人,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进行汇算清缴。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盐地税发[1997]1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盐城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行 业 |
范 围 |
计税依据 |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
工业 |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
营业收入 |
1% |
商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营业收入 |
1% |
交通运输业 |
货物运输 |
营业收入 |
1.5% |
其它运输 |
营业收入 |
1% |
文化体育业 |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
营业收入 |
1%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等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
营业收入 |
3% |
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它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1.5% |
建筑安装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 |
营业收入 |
1.4% |
其它行业 |
|
营业收入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