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江苏省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二、发票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全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发票名称为“江苏通用机打发票”、“江苏通用手工发票”、“江苏通用定额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流程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名义发布本公告。 二、发票票种名称和监制是否有变化 本公告中的发票票种与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前的发票票种相比,普通发票名称前添加“江苏”两字。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前,全省普通发票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分别监制,现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监制。 三、发票监制章是否有变化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已经印制的发票使用期限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要求,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流程是什么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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