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11-06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如果贵单位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的情况,请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二、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2018年11月10日,我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2月”。 对于贵单位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我们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请贵单位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如: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贵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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