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会计人员收到白条等不合规定的凭证,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之规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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