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122号建议的答复 大税函[2021]85号 2021-06-09 汪丽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商业保理涉税事项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建议中,您从“市政府组织税务、金融等部门研究有关政策,认可企业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进行缴税,以便鼓励相关金融产业发展,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水平”方面,对商业保理业务涉税政策提出了建议。大连市税务局对该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一是积极履行主办单位工作职责,在前期初步沟通的基础上,与市金融局进行联系,咨询相关行业管理内容及要求;二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政策辅导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典型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多次与人大代表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沟通相关业务问题;三是召开由分管局领导、相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研究了该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因此,大连市税务局只有税收政策的执行权,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目前,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政策都是国家层面制定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企业目前尚未开展上述业务,无法确认企业业务实质及计税依据,建议待相关业务实际发生时再根据书面合同确定有关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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