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7]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8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08号     2017-8-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自治区直属企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订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办法与规范。

  (二)负责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拟订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审核确认及征收,确保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

  (六)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缴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国有股权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规划部署,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优先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补充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全区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控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五)上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七)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布置编报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三)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

  (四)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财政厅。

  (五)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结合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并按规定细化到相应的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二)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填写“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确需减免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进行盘活,并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牵头负责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按要求在部门决算草案中编报本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或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送主管单位和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并按照财政厅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厅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厅和有关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二条 此前我区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若以后自治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收管理等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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