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国税报函发[1995]30号 1995-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的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过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中国税务报社 1995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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