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作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2008]19号 2008-4-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支出资金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为专员办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专员办及时掌握财政资金信息,是专员办“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基础保障。《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部司局间关于专员办业务工作关系划分的暂行规定》(财办[2005]25号)和《财政部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财政部业务司、地方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抄送专员办。这项要求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信息渠道不够畅通、获取文件资料不够及时、完整等现象,造成专员办“监管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专员办监管效能的发挥。财政部党组十分重视专员办工作,明确要求稳步推进专员办业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员办在严格预算分配与执行、保障财政政策执行、加强增收节支、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作用,指出部里下发的文件要抄送专员办、在信息沟通方面必须加强。并以专题会议形式,就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资料抄送专员办工作,充分发挥专员办对中央财政资金的就地监管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各业务司有关文件应抄送相关专员办,省(区、市)财政厅(局)有关文件应抄送当地专员办。有关文件包括: (一)财政改革相关文件; (二)出台或调整财政政策的文件; (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办法; (四)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款相关文件: (五)其他和财政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 上述文件,财政部业务司应同时抄送部监督检查局。 二、财政部办公厅加强对各业务司文件抄送专员办情况的督查,加强文件核稿把关,对于应当抄送而没有抄送的,提请业务司抄送,并对抄送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 三、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应积极主动地搜集和掌握业务司出台或调整财政政策、下达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每年年底以前,由业务司将当年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项目、分地区的统计表提供给监督检查局:每年6月15日前,由预算司将财政部与各省(区、市)结算的上一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明细表提供给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及时与专员办进行核对。 四、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由地方财政进行二次分配(或转拨)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文件及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在与财政部预算司对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账表及明细表提供给当地专员办。 五、专员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台账信息核对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台账登记情况与财政厅(局)进行核对,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加强财政支出资金的就地监管,提高财政监督的科学性、针对性。 六、专员办信息化建设要加快速度,加大力度。按照符合节约和效率的原则,开通部监督检查局、专员办与预算、国库相关业务数据库的对接平台,实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间信息网络联接,通过实施单一采集数据,逐步实现专员办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信息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和水平。 财政部 200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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