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5]245号 2005-1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附件三)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如下: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交纳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库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关税收款后退回海关,代征税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二、省局将于每年年初,在10服务器“/省局发布/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文件夹内公布我省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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