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1]2号 2001-02-0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见文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要求,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和企业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