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13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05
摘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变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134号             2006-6-5


各区、分局:

  鉴于有关区、分局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政策适用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对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该通知所列举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某些产品的原料构成,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的要求,应免征增值税。按照总局答复意见,市局再次明确如下: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以按从优适用的原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变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5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