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3]247号 2003-12-0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九条关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我省暂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之和小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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