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3
摘要:重点审查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的准确和完整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金税工程运行中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不完整的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69号       2001-03-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结合今年金税工程工作,现就2000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0年度年审工作定于2001年二季度内进行,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在计划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政策执行、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统筹安排,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00年度年审的工作。鉴于目前我市金税工程工作仍在推广阶段,各局可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具体安排年审时间,但此项工作必须于2001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2000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1年1至3月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0年度的年审工作。

  三、各局应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的辅导培训。

  四、对参加2000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审查一般纳税人建账建制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企业的会计核算;

  (二)重点审查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重点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抵扣联发票认证和抵扣情况;

  (四)重点审查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对防伪税控企业(截止年审开始前,已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同)除重点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审查是否按期、按规定程序进行抄报税;

  (二)重点审查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重点审查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的准确和完整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金税工程运行中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不完整的企业)。

  五、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商业一般纳税人,不按期抄报税(因技术等原因抄报税不成功的除外,下同)或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0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0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1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0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1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

  六、参加2000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发生《年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暂缓通过年审,按照《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顿:

  (一)防伪税控企业不按期抄报税两次以上的;

  (二)收入额较大,且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税负、零税负申报的;

  (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较大(包括累计数量),税负较低的(特别是商业企业);

  (四)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造成专用设备丢失、损毁的。

  在年审工作中,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除按《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外罚外,对需提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核实的,及时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七、对通过2000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各局应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内加盖“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通过”印章,不再加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八、对税务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2000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年审培训安排、参加培训户数等的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户数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具体样式附后。对上述表中的具体数字以及逻辑关系按照1999年度年审的填报要求填写;

  (六)年审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1年7月20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doc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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