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2]2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8
摘要: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收末收利息核算期限,可直接冲减当期计税营业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27号       2002-11-2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税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8日

中国银行等五大银行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内部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五大银行”)营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有关金融机构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以下简称“已税存量应收末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是指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不包括2000年底以前已核销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五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由各省行统一报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2001年至2005年内逐步冲减计税营业额。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条 为了确保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的真实性,各银行可凭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或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的《金融机构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审核证明》(表样附后)汇总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五条 各银行省行应于每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当年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报告,并附送《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批表》(表样附后)。

  第六条 各银行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数额冲减当年计税营业额,未经批准擅自冲减计税营业额和擅自调整、结转批准数额冲减计税营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缴其违规冲减所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冲减指标的,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报送申请报告,经批准方可调整。

  第七条 2001年以后(含2001年)收到已冲减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应增加当期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收末收利息核算期限,可直接冲减当期计税营业额。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五大银行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大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他金融机构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的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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