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 工商行北京分行 农行北京分行转发《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88]930号 [88]京银发字130号 1988-7-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8)财农税字第8号文《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并屡催无效,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在其开户行帐户内扣缴。 二、根据财政部门填发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对纳税人扣缴税款,入库手续请按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等单位会发的[87]财预字第79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遇欠缴税款单位在银行帐户存款额不足以支付欠缴税款时,银行应将扣缴税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尽快寄回填发单位。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 工商行北京分行 农行北京分行 1988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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