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证”验证、换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5]1301号 1995-07-1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会计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8月,对本市持有“会计证”的人员,进行验证、换证,同时进行统计摸底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证、验证范围 1.本市会计人员凡持有1994年底以前颁发的“会计证”,发证机关栏目内有我市规定发证机关印章(市属各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处)的,均属换验证范围之内。 2.凡持有1995年新颁发的红、绿皮“会计证”的,不属于本次验证、换证范围。 3.离退休人员不在换证、验证之内,根据“细则”规定注明已离退休字样,“会计证”继续有效,但不进行统计。 二、换证、验证方法 1.财会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上的市级主管部门的在职在岗财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旧证造册,并填制“1995年北京市‘会计证’换证人员登记表”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到市财政局办理换证手续,同时领取新会计证验证专用章。 2.财会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市级主管部门的在职在岗财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旧证造册,填制“1995年北京市会计证换证人员登记表”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3.各区县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4.中央在京各部委的三产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的财政局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5.本市各合资企业财会人员,统一到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6.农村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财会人员,统一到市农村经管站指定地点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7.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及非在会计岗位的人员换证、验证手续,凡属市八城区内的(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统一到市工商联指定地点办理。其余远郊区县人员仍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三、换证、验证时间 各单位请在1995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全市统一换证期内办理换证、验证手续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一定人员,以便换证、验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换证填写要求 1.发证机关栏一律加盖市级各主管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工商联会计证专用章。 2.字头编号按“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填写。 3.有关栏目的填写按“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填写。 4.验证部门签章栏,应统一加盖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刻制的“北京市会计证验证专用章”。 五、换证费用 每证收工本费10元,统一上交市财政局。因本次换证工作量较大,需各部门大力协作,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报表录入等费用,验证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收费。 六、“会计证”电算化管理 1.市财政局为各单位提供统一的计算机软件。 2.各单位根据“换证人员登记表”所列内容如实输入计算机。 3.待全部资料输入后,请在9月30日前将软盘和打印的花名册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七、其它 1.验证时间统一填制1995年8月。 2.有关换证工作请各单位与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联系人:庞战英、朱章慧 电话:842.3864 附件: 一、1995年北京市“会计证”换证人员登记表(略) 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三、1.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地址及电话(略) 2.市郊区农村“会计证”换证联系人及电话(略) 3.市工商联地址及电话(略)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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