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1]37号 2001-04-2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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