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265号 2000-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已经开展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地立即将本《通知》中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纳入目前正在开展的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之中。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的检查,要在前段时间全面开展检查的基础上,由各市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60%。在各市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省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全国统一开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只安排8月25日至9月25日一个月时间。我省的检查工作不受此时间的限制,但为不影响按总局统一规定时间上报我省的专项检查情况,各地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的专项检查要在前段时间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力争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并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连同填报本《通知》的统计表(一)、(二)上报省局。对检查发现的涉嫌出口骗税问题以及按粤国税电[2000]011号部署的第二阶段的重点检查工作,仍继续按省局统一要求进行。 三、省局前段时间统一部署的重点检查第一、第二阶段结束后的检查报告及各类统计表,各地仍要按原规定时间上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