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93]浙税三5号 1993-02-03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93]国税函发09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精神,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请依照执行。 抄送: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浙江省税务局 1993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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