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346号 2003-07-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的申报办法以后,生产型出口企业继续使用省局编制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软件录人增值税进项、销项数据和出口货物信息,并向各市局退税分局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各项明细表。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软件产生的数据和增值税有关凭证,填制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各市局退税分局受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要求企业提供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各项明细表、相关电子数据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软件生成的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不再打印和上报。 三、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有关的申报时间、提供资料、审核要求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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