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120号 2002-03-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 自行车:年税额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年税额每辆6元 客货人力三轮:年税额每辆12元 两轮手推车:年税额每辆4元 排子车:年税额每辆18元 三、纳税期限 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证时限为准。 四、缴纳地点 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可任意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换发牌证地点办理缴税手续。(具体地点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通告) 五、申报纳税 凡属2002年度以前社会保有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需一并缴纳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凡2002年度新购置或交易过户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纳税人可凭车辆交易的发票或有效证明,按规定只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在2001年度已缴纳过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凭缴税完税证或纳税标志,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只缴纳2002年度税款。 六、完税手续 2002年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不再发放完税标志,税务机关只开具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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