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68号 2003-08-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155号)悉。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厂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3年国防军工生产计划(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且订货合同盖有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免税印鉴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无线电厂2003年度列入军工生产计划生产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