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9]199号 2009-12-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先售后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大小,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即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若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差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个人转让住房签订的售房合同时间与购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退税时必须持新购房的房产证才能办理。 二、关于个人先购后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免税问题 对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购房合同的时间与售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纳税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必需提供新购住房的房产证;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在出售住房时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新购房的房产证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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