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182号 2002-05-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专利中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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