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代理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流[2001]33号 2001-12-11 税屋提示——
1.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四条被津地税流[2007]1号废止。 2.依据津地税流[2007]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7年1月2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4款同时废止。
为加强我市代理行业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政策统一,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代理行业的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代理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且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代理业务; 2、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单独核算代理收入。 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一律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的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在收取委托方的全部款项中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代垫、代付费用,就其取得的实际报酬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扣除费用应以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数额为准。具体扣除费用如下: 1、货物运输代理允许扣除的费用为: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杂费用”,包括货物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支付给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修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滞箱费、洗箱费及相关费用;其他费用,包括运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储费、货物保险费;其他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费用。 2、船舶代理允许扣除的费用为:支付给港务局的“港杂费用”,包括停泊费、系解缆费、装卸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支付给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支付的港监费、登陆费、船舶修理费、船方委托代办并经其确认的各项费用。 3、外派劳务代理 (1)境外陆地劳务输出及向国外轮船派送海员和渔工允许扣除其为代办事项支付的费用,包括护照费、使馆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公证费、翻译费、交通住宿费(劳务人员所去国家国际航程和劳务人员异地出境的国内航程发生的交通住宿费)、海员证费、派员单位管理费、向外方或中方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 (2)为国外公司在境内开办的商社、办事处及外商投资企业选送雇员允许扣除其为代办事项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类保险、公积金、雇员个人收入及福利、雇员出国费用。 4、[条款废止]报关代理允许扣除的费用为:支付预录入公司的录单费;支付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支付给海关的报关单证费、防伪标签费、预录附加费。 5、人事代理允许扣除的费用为其代收代交相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代发工资。 6、其他代理允许扣除的费用为其向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支付的代垫、代付费用。 7、对代理单位将其承揽的代理业务再委托其他代理单位并签订代理合同的,可扣除支付给其他代理单位的费用。 四、对按本通知规定的代理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代理业务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应报经主管地税分局同意。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结转代理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逐月申报纳税。 五、代理企业的纳税地点为其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分局。 六、从事代理广告、房地产销售代理和联运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不适用本规定。 七、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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