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61号 1997-06-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可免予征收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团)费、工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税字[1997]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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