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改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160号 2003-06-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将取消区域内主线收费站,采用兼容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和人工半自动收费(MTC)的组合式收费技术,分区域实现联网收费。为适应联网收费对发票管理的要求,省局决定对我省高速公路现用的通行费发票实行改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实现联网收费后,全省高速公路划分为粤北区、粤西区、粤东区、广州区、深圳区、珠三角区六个区域,各区域高速公路路段详见附件。 二、已实现区域内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在申请印制新发票时,在发票字头上方增加高速公路路段所属联网收费区域的简称,其它不变。如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通行费发票改版为:“粤西区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通行费发票” 三、未实现区域内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从实现区域内联网收费之日起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从实现联网收费之日起可延用半年。 四、从发文之日起,各高速公路公司申请印制新发票时,没有注明本路段未实现联网收费的,一律使用新版发票。 附件:各联网收费区域路网划分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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