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企[2001]386号 2001-7-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通知》第十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园区内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可进行选择,企业一经选定后不能更改。园区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不能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 由于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也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比照上述软件企业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局会签认定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市局将企业名单以季度为单位通过局域网定期发至各有关区县局,区县局将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认证证书进行核对后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三、[条款废止]根据《通知》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