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5]19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97号          1995-06-16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市将于7月1日启用修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此表为全国统一式样。由市局印制。各分局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并请各分局做好启用新表的宣传、解释、辅导及填写工作。

  另各分局的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没有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三、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四、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五、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请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6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