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第1号 2020-07-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临夏州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 2020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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