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3]241号 2003-10-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2003年11月10日前,纳税人确需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先行代开,并按规定即时征收营业税、附加和随征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加盖《××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专用章》,具体规格和式样同《开票人专章》。《代开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应在发票右上角由上到下依次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减免税批准文号;代开给其他纳税人的发票,在发票右上角注明减免税批准文号。 四、首次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下次年审合格后,发给年审合格标识,并粘贴在认定证书上,有效期顺延一年。如2004年审定合格后,粘贴2004年度年审合格标识,有效期顺延至2005年12月31日。 五、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认定证书的填写,应在个人名称前面填写出包、出租、挂靠单位的名称,如,郑州市运输公司的承租货物运输车主李××,认定证书填写为:郑州市运输公司李××承包、承租和挂靠车的车牌号码,应填在认定证书(日期)下方。具体规格和样式(附后),《承包、承租、挂靠车牌号码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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