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16号 1998-07-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铁砂资源适用资源税税目税率的请示》(税政一发[1998]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民从河里淘铁砂系从河砂中入选精矿,应对农民使用的河砂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率征收资源税。鉴于因无法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河砂数量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的规定,可将纳税人入选出的精矿铁砂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河砂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铁砂与河砂的选矿比由主管地税机关测算确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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