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13号 1996-01-08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5]578号《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对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 2、对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应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