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6]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08
摘要:对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对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应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13号       1996-01-08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5]578号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对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

  2、对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运输业务,应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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