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814号 2010-12-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省局印制了新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新版《个税证明》),现就启用新版《个税证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版《个税证明》式样 新版《个税证明》包括省局统一开具的《个税证明》(以下简称汇总《个税证明》,见附件1)及各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税证明》(以下简称临时《个税证明》,手写式及电脑平推式见附件2、3)。汇总《个税证明》套印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临时《个税证明》加盖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税专用章。 二、关于新版《个税证明》的项目内容 纳税项目按个人所得税11个所得项目分别填写,汇总《个税证明》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实缴税额按月填;临时《个税证明》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实缴税额按纳税人需求填写,其他项目均按汇总数填写。 三、关于新版临时《个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于在前台申报缴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根据其缴款方式即时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并可依申请同时开具个税证明。 (二)对于通过网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可依申请门前补开个税证明,申请程序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有关规定。 四、关于新版《个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 (一)《个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不作为办理个人所得税退库凭证。 (二)新版《个税证明》启用时间为2011年1月1日,旧版《个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各级地税机关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销毁。 五、此前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汇总个税证明(略) 2.临时手写式个税证明(略) 3.临时平推式个税证明(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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