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10]81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15
摘要:纳税项目按个人所得税11个所得项目分别填写,汇总《个税证明》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实缴税额按月填;临时《个税证明》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实缴税额按纳税人需求填写,其他项目均按汇总数填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814号        2010-12-15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省局印制了新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新版《个税证明》),现就启用新版《个税证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版《个税证明》式样

  新版《个税证明》包括省局统一开具的《个税证明》(以下简称汇总《个税证明》,见附件1)及各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税证明》(以下简称临时《个税证明》,手写式及电脑平推式见附件2、3)。汇总《个税证明》套印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临时《个税证明》加盖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税专用章。

  二、关于新版《个税证明》的项目内容

  纳税项目按个人所得税11个所得项目分别填写,汇总《个税证明》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实缴税额按月填;临时《个税证明》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实缴税额按纳税人需求填写,其他项目均按汇总数填写。

  三、关于新版临时《个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于在前台申报缴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根据其缴款方式即时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并可依申请同时开具个税证明。

  (二)对于通过网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可依申请门前补开个税证明,申请程序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有关规定。

  四、关于新版《个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

  (一)《个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不作为办理个人所得税退库凭证。

  (二)新版《个税证明》启用时间为2011年1月1日,旧版《个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各级地税机关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销毁。

  五、此前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汇总个税证明(略)

  2.临时手写式个税证明(略)

  3.临时平推式个税证明(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