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电脑机外发票防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1998]193号 1998-08-0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脑机外发票防伪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对目前正使用电脑机外发票的业户,应及时通知其前来办理订购新的电脑机外发票手续,以便安排印制。 二、各单位对使用特种纸张印制的电脑机外发票业户,请于1998年8月20日前逐户上报市局,以便集中向省局申请审批。 三、到1998年12月31止,结存未用发票专用纸印制的电脑机外发票,应逐户列册登记,在1999年1月底前进行销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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