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罗湖征收分局委托罗湖区各街道办事处代征个体工商户税收试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19号 1999-1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罗湖征收分局委托罗湖区各街道办事处代征个体工商户税收试点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9]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效率,减少漏征漏管现象,市局同意在你分局试点委托罗湖区各街道办事处代征个体工商户税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征收税款的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2、你分局须同各街道办事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3、纳税人“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发票的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你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4、按规定支付各街道办事处的代征手续费,由你分局与罗湖区和委托代征单位协商解决。 5、试点过程中,如有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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