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102号 2009-06-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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