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9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6
摘要: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设定为零,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左上角生成有打印的“废旧物资”字样。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94号               2007-05-1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7年5月21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并已具备免税资格,且兼营其他应税货物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确认其资格;对已具备免税资格的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回收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年销售额的确定以2006年1-12月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为准,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现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回收企业防伪税控资格认定

  已具备免税及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回收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且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附表一),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流程对其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授权和税控IC卡的变更发行,以授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资格。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回收企业,其防伪税控资格按照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安装程序办理,由纳税人填制《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附表二),直接发行一机多票系统,授予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资格。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授权与发售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回收企业核定及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必须先通过CTAIS系统查询《减免税备案申请审批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以核实其是否已取得减免税资格。回收企业只有具备免税资格的才能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与授权

  1.企业发行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中的“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勾选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项来增加企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授权信息,包括手工设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和月购票限量。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初始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版,最大开票数量为25份。

  2.变更企业授权信息。企业持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三)综合征管系统发票发售

  1.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通过V2.0对具备免税资格的回收企业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通过发票发售模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种类选择“1140中文四联电脑版”,产生发票号段后,要选中最右边“废旧物资发票标志”栏,点击方框产生对勾后保存直至一体化发售写卡成功。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发售记录后要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必须使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为独立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票段,且不得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混淆发售。

  2.回收企业已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大开票数量满足不了经营需要的,可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管理进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审核调整。回收企业取消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应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

  回收企业领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后,读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后,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模块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领购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号段,不得与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混用,其纸质发票代码、号码必须与防伪税控系统显示的代码、号码一致。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设定为零,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左上角生成有打印的“废旧物资”字样。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验旧与手工版发票的缴销

  发票发售部门对回收企业已领购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进行销号时,应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检查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记录,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完毕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最后一张记帐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检查该记帐联是否正确打印,核对记帐联密码区部分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记帐联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核对左上角是否有打印的“废旧物资”字样,税率、税额栏是否为零,待上述事项确认后方可为其销号。

  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自2007年6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安装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同时一并予以缴销。回收企业自2007年7月申报期起在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认证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九十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时不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七、一窗式比对管理

  (一)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后,其销售额应填列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免税货物销售额”中。纳税申报时,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必须大于或等于报税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后申报抵扣时,其金额、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金额、税额中。纳税申报时,在2007年8月份(申报期)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金额”数据应小于或等于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以及《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金额数据之和;自2007年9月份(申报期)起,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金额”数据应小于或等于认证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金额”数据。

  (三)纳税人出现比对不符的情况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比对不符的审核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比对异常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市局自2007年4月起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待办事宜”中增加了“废旧物资发票审核检查”模块。在总局稽核比对审核程序下发前,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稽核比对出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均应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待办事宜—废旧物资发票审核检查”模块中录入审核检查落实情况。

  九、回收企业收购发票政策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

  2.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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