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8]118号 1998-7-30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政策。确保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政策的到位。各地要及时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在保持其原定增值税额不变的情况下换算调整应税销售额,并根据总局要求,在1998年3季度末做好对定期定额户定额的普调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划分征收率调整的适用范围,不得任意变通,同时,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防止其他税费“搭车”调高,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三、各地要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衔接和划转工作,征管部门要密切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确保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圆满完成。 四、各地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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