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26号 2009-04-23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北京卷烟厂在卷烟包装标识改用健康警语的次月,将卷烟样品报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内容及数量如下: (一)实物样品:包括条、筒及单包(或其他形式)卷烟实物各1套; (二)外包装样品:包括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包装及单包包装各3套。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填列《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连同企业报送的卷烟样品一并报送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