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99号 2014-08-08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推进全省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商业模式,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结最为紧密的融资手段,融资租赁在欧美发达国家被誉为“朝阳产业”及“新经济的促进者”,国内发达省市也正在加快发展。我省融资租赁业曾经领跑全国,在服务民营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基础建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周边省市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的态势,我省还存在行业认知度不高、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渗透率偏低、业务模式及服务领域拓展不够等突出问题。在当前深入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时期,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融结合、“机器换人”和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对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意见所述融资租赁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总体目标 围绕“产融结合、实业强省”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融资租赁扶持政策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逐步拓宽服务领域,有效控制行业风险,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力争到2017年,形成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创新的融资租赁骨干企业,全省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7%以上,全行业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10%以上,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行业规划引导。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融资租赁业布局,鼓励融资租赁先发地区发挥优势,加快打造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区,强化融资租赁服务对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鼓励各地吸引境内外投资商来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引导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发展。支持省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提高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 (三)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我省重点培育产业发展,优先开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参与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浙江设备作为标的物,带动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实现产业联动。 (四)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产业背景集中发展优势业务,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快业务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支持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能力。 (五)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指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加强信息引导。推动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租赁保险产品。 (六)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加快建立程序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闲置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带动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服务的相关服务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发展融资租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推进创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多途径提升融资租赁业的社会认知度。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行业促进政策体系建设,协调解决行业发展重大问题。 (二)优化发展环境。 1.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力度,优化发展环境,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便利。 2.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为相应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方式,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3.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承租企业信用数据库,探索开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试点;允许融资租赁企业使用政府、银行等相关信用数据库,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发展。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支持范围,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为省内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工作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地支持新设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运转规范、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并对业绩突出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2.鼓励企业融资租赁先进设备。引导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提高对设备融资租赁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支持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于正常业务,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对于风险业务,比照金融租赁公司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大金融支持。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产业基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 2.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上市、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3.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要加强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开发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省租赁业协会作用,支持协会搭建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资产登记、行业诚信建设等功能的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地实施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六)加强行业监管。加快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完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评估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加强日常监管信息化手段,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行业统计制度、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管理体系,融资租赁企业不得脱离租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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