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86号 2005-05-12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明确目标、分阶段实施、分层次推广 二、总体目标 通过2005、2006两年努力,全省基本实现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三、实施对象 各省辖市(包括市区及所辖县(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税务局直属分局所管辖范围内代扣代缴义务人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四、实施步骤 (一)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常熟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全面开展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年内基本到位。 (二)徐州、常州、盐城、扬州、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今年要对电力、煤(天然)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烟草、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信息、咨询业、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医疗、外资企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等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并确保实行全员全额管理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总额占当地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连云港、淮安、镇江、宿迁、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今年要对电力、煤(天然)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烟草、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同时对其它行业重点纳税人实行明细申报。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地在宣传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制度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重点突出推行该制度在服务纳税人方面的重要意义。要让纳税人认识到通过推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可以解除纳税义务人长期以来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款无法知晓、无法查询、无法证明的困惑,使纳税义务人充分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并可以获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从而进一步满足纳税义务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延伸需求。 2、推行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明细申报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2日国税发[1995]2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3、明确扣缴义务人在执行明细申报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二)搞好配合。各地在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过程中,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税政、征管、信息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共同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三)明细申报必须完整。扣缴义务人按月对其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不论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费用扣除标准均应明细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的明细申报表,必须填写以下内容:纳税义务人姓名、国籍或所得来源国、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工作单位及住址、所得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十一个税目)、所得期间、收入总额、免税项目合计、允许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扣缴所得税额、已扣缴所得税额、补(退)扣缴所得税额,具体数据标准见附件1. (五)明细申报表的报送应主要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报送电子数据的方式包括在线申报和离线申报。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可向其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或其他软件工具,并在办税大厅提供电子申报辅助服务。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证明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2号)的要求,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 (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负有自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要求该纳税人自行申报,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根据实施全员全额管理的要求,已开发或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的地区,应进一步做好完善推广、应用工作;个别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的地区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引用已在试点单位或部分地区应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 (九)注重申报数据信息在加强税费征管中作用的发挥。充分利用申报数据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年内基本实现个人在本地区多处取得收入的监控;积极建立与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协税制度,加强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个人申报收入与社会保险费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 (十)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情况(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十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软件的数据标准(略)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代扣代缴单位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略) 4、代扣代缴单位支付收入明细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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