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省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11号 2002-01-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会《关于纳税单位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冀残联发字[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是经省政府批准、民政厅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你会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住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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