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函[2022]60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5
摘要:经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税函〔2022〕609号            2022-8-5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经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二)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部门提交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联合公布名单。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盟市财税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现行有效的本地区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便于自治区开展社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财政、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税总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pdf

  附件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2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范围  
单位设立登记时间  
初审或复审 初审□ 复审□
已认定的免税资格有效期(五年) 年度至年度
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省级□;
市级□;区级或县市级□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纳税信用等级  
是否符合条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是 □否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 □否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 □否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 □否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是 □否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是 □否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是 □否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 □否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及所申报的免税资格资料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申请20XX年-20XX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料的审核意见书

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我局共收到申请20XX年-20XX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料XX份,其中,初次申请资料XX份,复审资料XX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进行了涉税事项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审核通过XX户。

  二、审核不通过XX户。不通过原因如下:

  1....

  2....

  3....

  现将我局审核通过材料转递你厅进行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XX年XX月XX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